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468号之一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诚信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7739347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营销管理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114112617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保全费1670元,由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智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