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168号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诚信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卿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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