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4401号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诚信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7739347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南500米北京展翼创发投资管理中心一层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O1NEF31U。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15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分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5.5元,由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智伟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