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1102民初333号
原告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又名高八八,女,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原告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签订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离石区审计局审计,认定工程金额3796275.6元。被告已支付原告3396275.8元。现请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欠款399999.8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上届村委主任的帐未向本届村委移交,而且村委账上也没钱。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将本村修建新农村建设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进行了验收。2011年12月25日离石区审计局针对该工程作出离审投报【2011】21号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3796275.6元。村委陆续付款,2013年4月27日村委记账凭证显示应付款为975385.8元,同年4月28日、6月7日、6月17日三次共付577385.8元。现仍欠原告工程款398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审计,被告尚欠原告的部分工程款,根据合同应予履行。双方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请求支付,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盛地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98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