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马生保与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8民初397号
原告马生保,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村民,住临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莲花街道办马茂庄村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汾阳市村民,现住山西省吕梁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山西盛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银鼎1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马生保与被告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西盛科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盛科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山西盛科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山西盛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既无劳务协议又未约定管辖。因此,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太原市尖草坪区马头水乡上水峪村,故山西盛科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西盛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攀
书记员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