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留子局村民委员会、某某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11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留子局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留子局村(以下简称“留子局村”)因与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湃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11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公开询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留子局村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11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两个工程,即留子局村整村生态园建设和留子局村修复绿化补造工程两个工程,根据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留子局村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工程合同书》、《留子局村整村推进生态园建设补充协议》、《留子局村生态园绿化工程结算表》和《西属巴街道办留子局村关于完善整村推进各项工程修复绿化补造工程协议书》、《留子局整村推进绿化补造、路肩硬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可知,工程一的结算总价款为657327.64元、工程二的审定结算总造价为341588.41元。上诉人村委账册显示,上诉人针对工程一已支付工程款655000元,针对工程二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上诉人不仅未欠付工程款,还多付了50000余元。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损害了村集体及全村村民的利益。
澎湃园林辩称,案涉工程为政府主导工程,工程结算款由具备资质的山西中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审法院依据该结算单认定双方工程款结算数额正确。山西中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所做工程最终结算审核数额为1202800.79元,剔除上诉人已支付的1055000元,尚欠被上诉人147800.79元未支付,不存在上诉人多支付被上诉人5万元工程的事实。
澎湃园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总金额:肆拾捌万玖仟***拾捌元肆角壹分(489588.41元);2.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贰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269500元);3.合计:**叁万玖仟***拾捌元零肆角壹分(759088.4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原告澎湃园林与被告留子局村委签订了《留子局村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工程合同书》,施工项目为整村推进项目中的生态园建设工程。2010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留子局村整村推进生态园建设补充协议》载明,因生态园建设工程中需进行扩建,同意继续由澎湃园林修建。2011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西属巴街道办留子局村关于完善整村推进各项工程修复绿化补造工程协议书》,由澎湃园林承揽留子局村委所有修复生态广场段的绿化补造、修复硬化建筑工程。《**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留子局村十二项整村推进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证实,生态园工程、绿化补造和路肩硬化工程审核结算金额为1202800.79元,留子局村委已支付案涉工程款共105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澎湃园林与被告留子局村委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被告方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结算,审核结算的工程价款除去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剩余部分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关于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因审核结算资料中均未注明审核结算时间,结合审核结算资料中工程造价公司的印章有效期限推定,可从2012年4月22日起计息。关于利率,因原、被告没有约定,故应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余工程价款,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故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被告**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留子局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47800.79元及利息(以147800.79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9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628元,原告负担4067.5元。
二审期间,本院向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调取留子局村十二项整村推进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明细表及留子局整村推进生态园绿化工程预(结)算书与留子局绿化补造、路肩硬化工程预(结)算书。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审定表及后附的结算书中生态园工程的审定金额多于双方施工时签字结算的金额,也多于上诉人就生态园工程已付工程款的数额。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太原伟亚公司出具的绿化补造和路肩硬化工程审核报告,可以证实该工程进行了两次结算审核:一次是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中显示审定金额为629139.83,另一次是2017年8月太原伟亚公司出具的341588.41元,两次审核金额不一致且差额较大。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就工程审定金额互相矛盾,基于现任村委成员对该工程的情况不知情,上诉人无法对任何一个金额作出认可的表示,请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据认可,需要说明的是,太原伟亚公司所作工程结算金额没有记入村财务账,工程金额应以村财务账为准。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留子局村与被上诉人澎湃园林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澎湃园林承揽留子局村所有修复生态广场段的绿化补造、修复硬化建设工程,留子局村已支付案涉工程款105500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双方现在争议的是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上诉人留子局村委主张应以双方施工时签字结算的金额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且提出一审法院调取的留子局村财务记账资料与其调取的留子局案涉工程财务记账资料不一致。为此,本院二审中再次向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查阅留子局村案涉工程财务记账资料,并调取了留子局村十二项整村推进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明细表及留子局整村推进生态园绿化工程预(结)算书与留子绿化补造、路肩硬化工程预(结)算书。调取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完成的留子局生态园、绿化补造和路肩硬化工程审核结算金额为1202800.79元”。且留子局整村推进生态园绿化工程预(结)算书中预(结)算造价629139.83元,留子绿化补造、路肩硬化工程预(结)算书预(结)算造价573660.96元与审定明细表中所记载两项工程审定金额均一致。而太原伟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所作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结算金额并未记入留子局村财务账。故案涉工程结算金额应以留子局村委财务账目中审定的结算金额1202800.70元为准。一审法院核减留子局村委已支付的1055000元工程款,判决由留子局村委支付澎湃园林剩余工程款147800.79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留子局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7元,由上诉人**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留子局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