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市离石区西蜀巴街道办事处与某某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11民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离石区西蜀巴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经理。 上诉人**市离石区西蜀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澎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被上诉人澎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街道办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澎湃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澎湃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澎湃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就案涉工程价款作出***,承诺并通知街道办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上级化债资金到位。街道办已经将案涉工程价款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已经审核并将该债务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测平台,等待财政支付,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是双方当事人就付款条件达成的新的合意,也是对付款条件的变更,原审判决置承诺于不顾,以不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计付,本案工程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利息当然无从谈起。 澎湃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街道办支付澎湃公司工程欠款160480元及迟延履行的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街道办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08年10月10日原、被告签订《西属巴街道办2008年度秋季双山栽植经济林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义务权利及付款方式。2016年8月18日,被告委托山西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建的工程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原、被告双方在审核报告中签字**确认审定结算总造价为852400元。双方均认可被告现已支付工程款691920元。剩余工程款160480元至今未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西属巴街道办2008年度秋季双山栽植经济林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故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义务,如若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山西信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签字**予以确认,故剩余工程款160480元被告**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付。被告**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辩称双方签订的《西属巴街道办2008年度秋季双山栽植经济林合同》未经公开招标,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该工程未经公开招标程序不合法但不影响其中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效力,因此被告以招标违规以此规避支付义务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其出具***,***中载明原告承诺在上级化债资金未到位之前,不以任何理由向西属巴街道办索要剩余工程款,因此原告不能起诉被告。***出具已两年之久,被告是否存在以此***而怠于行使相应的法定义务不得而知,但其多年未履行支付义务确实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该辩称不予支持。因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从《西属巴街道办2008年度秋季双山栽植经济林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给付时间即2011年10月11日起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6048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10月11日起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4月18日,澎湃公司向街道办出具***,因街道办无经济来源,无法化解案涉债务,只能通过争取上级化债资金到位后付清,澎湃公司承诺其在街道办的上级化债资金未到位之前,不以任何理由向街道办索要剩余工程款。 二审法院查明其余事实基本同一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街道办与澎湃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金额无争议,街道办亦认可其欠付澎湃公司相应工程价款,但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在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澎湃公司向街道办所出具***中的“上级化债资金到位”应理解为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属于就案涉工程款付款期限的约定。街道办关于“上级化债资金到位”为付款条件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在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后通过前述***就付款时间约定进行了变更,故街道办应按照变更后的约定承担付款义务。“上级化债资金到位”约定期限不明确,而双方当事人亦未能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故街道办应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澎湃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距出具案涉***已逾两年。澎湃公司关于街道办支付其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街道办应从澎湃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晋11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市离石区西蜀巴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60480元及从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上诉人**市离石区西蜀巴街道办事处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市离石区西蜀巴街道办事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2元,由上诉人**市离石区西蜀巴街道办事处负担3300元,被上诉人**市离石区澎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9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