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宸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昌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执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昌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计委小区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96875237M。
法定代表人:钟振。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
法定代表人:庄乾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91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0××××165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8960.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利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