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宸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昌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黎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民终831号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广西防城港昌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计委小区A-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96875237M。
法定代表人:钟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书权,广西达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兰军,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西黎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3158994445。
法定代表人:莫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革,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本诉被告):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3445377k。
法定代表人:孙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靖华,南宁市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本诉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迎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690207411Q。
法定代表人:范志怡,董事长。
被上诉人(本诉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人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226008065159J。
法定代表人:韦有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怀正,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防城港昌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和公司)诉广西黎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东公司)、河北交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交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1226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昌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0)桂12民终147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黎东公司以昌和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同时追加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作出(2020)桂122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昌和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在本案中受理黎东公司以昌和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反诉不当,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6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33元,由本院退回昌和公司。
审 判 长 覃志凌
审 判 员 邵 彬
审 判 员 廖德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贲玉瑕
书 记 员 梁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