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1472无锡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1472号之二
原告无锡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尔公司)与被告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米尔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万宇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米尔公司申请撤回对万宇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两项合计3045元,由米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周渊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