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1472号
原告无锡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尔公司)与被告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米尔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万宇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米尔公司提供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米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周渊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