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1863号
申请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941815XD。
法定代表人:马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一玮,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广兰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5606R。
法定代表人:何杰。
申请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445695.64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6051103046020210000319),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执行阶段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在2445695.64元范围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子焜
人民陪审员  莫新凤
人民陪审员  李丽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叶笑云
书 记 员  陆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