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51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六塘村星洞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387307Q。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941815XD。
法定代表人:**。
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510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197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中柏创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19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