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9民初18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第9.10条有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诉讼管辖的明确约定,即“因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因此,本案应由管辖约定的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广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诉讼管辖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因此约定无效。案涉工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属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故原 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中 审 判 员 孟 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