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02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0层5019号房。
法定代表人:***。
广西万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译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