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伟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伟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2559号
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712—A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伟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月华大街8-A号楼。
法定代表人:雷鸣,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伟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斯达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