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季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36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2701252C,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侯河南街(经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剑,靖江市弘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季国民,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国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