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3439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信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艾姆泰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67元减半收取79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8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伽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