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539号
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7号楼13层1652。
法定代表人:洪祥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军,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二楼6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富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佳欣
书记员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