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538号
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祥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军,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南部新兴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本院收到原告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8元,由原告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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