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城市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55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7号楼13层1652。
法定代表人:洪祥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菲,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睦宁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
被申请人:天津于家堡城市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5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钊。
申请人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城市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城市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478620.64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城市资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