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博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386号
申请人: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7号楼13层1652。
法定代表人:洪祥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菲,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博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英。
申请人北京优极光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博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73304.9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博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73304.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