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执4500号之八
2-8-1申请执行人:昆明泛亚绿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64030K。
2-8-1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北区M号地块傲云峰小区1幢1层商铺3号。
2-8-1法定代表人:严峰。
被执行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10552F。
住所地:昆明市度假区佣金路金河社区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何东海。
申请执行人昆明泛亚绿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7002004.7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驰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平坤全
书 记 员 张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