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泛亚绿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泛亚绿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4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拥金路金河社区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剑锋,系改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泛亚绿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北区M2-8-1号地块傲云峰小区*幢*层商铺*号。
法定代表人:严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知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泛亚绿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昆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60391元,减半收取30196元,由上诉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