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8号
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2641509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1509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完毕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在财产保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昌林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