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唐晨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孙建,经理。
原审被告: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负责人:何宇怀。
原审被告: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李清军,经理。
上诉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琳璐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部、原审被告泸州酒城明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曹天全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