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4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美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JCX9XP。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14号2层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8860967Y。
本院依法执行四川省美春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建上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3752147.79元及相应利息,经强制执行到位0万元。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存款及社区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