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258号
申请人: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佛荔路39号2栋3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603386281。
法定代表人:秦纪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合江县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佛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C6WKXK。
法定代表人:陈晶晶,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合江县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账户为9200××××6982的存款275750元。担保人宋其琼、秦继朝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大众牌越野车一辆(车牌号:川E5××××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江县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账号为9200××××6982的存款275750元;
二、扣押担保人宋其琼、秦继朝共同所有大众牌越野车一辆(登记在秦继朝名下,车牌号:川E5××××号)。
案件申请费1899元,由申请人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