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2民初2024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5月24日,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莲,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顺友。
原告:***,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603386281。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佛荔路39#2栋3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秦纪宣,董事长。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9元,减半收取238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