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民初1241号之一
原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佛荔路********。
法定代表人:秦纪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丽娜,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叙永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华,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秦继朝,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合江县/div>
原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秦继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41元、保全费1868元,合计6409元,由原告四川吉庆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