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财保7号
申请人:成都市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XXXX83。
法定代表人:肖松豪,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小锋,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昭化区元坝镇霞萌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XXXX90963。
法定代表人:柯昌秀。
申请人成都市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苴国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100××××1877账户内的存款,以580000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0300104602021000××××为申请人成都市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苴国路支行开户的账号为5100××××1877账户内的存款,以58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成都市蓉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惠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