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1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聚源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贵兵。
委托代理人:赵学全。
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昌秀。
被执行人:伏建军,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聚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伏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伏建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聚源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10437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伏建军自愿定于2022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2、本案受理费70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7元;执行费12837元由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伏建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0)川0811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