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75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9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利州东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