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602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293634D,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梅德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71033408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49.5648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49.5648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