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602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293634D,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梅德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71033408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审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49.5648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合捷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349.5648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