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402号
申请人:***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殷军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梅德旺。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47,780.37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947,780.37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7,780.37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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