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74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春秋路与纬三路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殷军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慧,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梅德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杰,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7402号诉讼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47,780.3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申请人***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780.37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飞翔
书 记 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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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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