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5379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325150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929363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南路198号芯聚鼎***1号楼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0GQ2P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江苏龙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023年11月20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