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某阳建材有限公司、某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5民初1122号 原告:盐城某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吕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盐城某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某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某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盐城某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