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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某公司1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破申59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2月27日,本院立案登记某公司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内,申请人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回对某公司1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