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破申59号
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2025年2月27日,本院立案登记某公司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内,申请人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回对某公司1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