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3民初20955号
原告:深圳市电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二工业区百艺盛科技大厦第6层、第7层南半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52791Y。
法定代表人:沈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79号三楼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25313。
负责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电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