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

盐城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号

申请人: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长坝路**新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荣国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南,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与盐城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标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信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等额资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标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凯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