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3号
申请人: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长坝路**新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荣国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南,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与盐城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标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信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等额资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标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凯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万元或等额资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为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阴文超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