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44号
申请人: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377381XE,住盐城市区新都西路紫金大夏九楼。
法定代表人:荣国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YGXCDX9,住盐城市盐都区华锐路16-A。
法定代表人:曹桂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贰拾玖万元(小写:2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小写:29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标地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登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汉国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