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2640号
原告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杜鹃,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2883658X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8号。
被告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顿玉山,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699751619
住所地:长垣县建蒲路中段。
原告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本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00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由许亚楠代表出庭,但其不能证明是原告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故本院不能视许亚楠为原告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法诉讼代理人,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也未有到庭。被告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郑州昱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程国伟
审判员  韩卫民
陪审员  华江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