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民初584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葛岭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3元,减半收取计269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