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496号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2幢73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