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496号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高路890号2幢73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