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5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 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87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1923715.59元及利息(以1641912.8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71元。因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德意达门窗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923715.59元及利息,执行费21637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2年9月8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但邮件退回,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二、执行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具体结果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部分存款,已被其他多家法院冻结在先,本案执行中也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3年9月7日、2024年2月26日到期),因上述账户均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机动车,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在车管所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5年2月24日到期),因上述车辆实际下落不明且系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 三、2022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并委托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闽清县不动产,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6年2月15日到期),上述不动产设定有多个法院查封在先,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 五、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经本院多方调查,也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负责人。另,本院还有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 六、2022年12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2022年2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传票及进程告知书,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约谈,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其有申请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转破等权利。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传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车辆,在本案中均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87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