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7951号
原告:晋林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林合与被告运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3744558.2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8日,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签订一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运城市红旗东街道路改造工程;道路全长922.67M,宽50M,开工日期2013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20日,合同价款1138.7468万元。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公用管理局承包红旗东街工程后即将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晋林合承建。原告随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了上述工程。2016年6月27日,山西智博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依据运城市审计局委托出具了晋***(2016)第261号审核报告,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审核报告后,根据审核报告结果对上述工程进行拆分,认定原告晋***完成工程价款为6014558.24元,但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仅分三次给付原告227万元工程款,一直以运城市公用管理局未给其付清款项为由予以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晋林合起诉的被告运城市市政公用管理局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林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56元,退还原告晋林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