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济晋鑫混凝土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改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永济市晋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永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商砼款1684343.3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80元、执行费19243.43元。被执行人运城市凯利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