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华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490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3号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20157X.
法定代表人:张丁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营,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雷,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华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南38号楼3单元5楼东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6A1P3U.
法定代表人刘天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桂,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华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福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文军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胡际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