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8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桃花岛西50米。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8室。
法定代表人:彭秋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5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汪佩建
审 判 员 秦国渠
审 判 员 汤孙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陈斯雅